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个:(1)行贿主体是商品经营者,被赌赂者是购买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2)行贿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商业贿赂行为借以依附的名目繁多,可谓巧立名目,有的甚至是公开的,难以一一究根追源。请看下列案例。

  经群众举报,XX县工商局和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查明: 2002年4月,XX县人民医院向社会发出《一次性投资买断XX县人民医院药品供应权的标书》,标书中规定了两个重要条款:(1)乙方(中标单位)一次性向甲方(XX县人民医院)最低投资200万元,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2)乙方用批发价买断甲方的药品经营权,供货额为900万元是可变数,即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最后甲方取乙方承诺的满意数中标。揭标后在2002年4月27日,XX县人民医院与XX医药配选中心(王XX)签订《西药、成药购销合同书》。合同期限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限为5年,药品成交总金额为1200万元(批发价),第五条规定:乙方得到甲方西药、成药的供应权后,西药、成药的进批差价金额作为乙方支持甲方卫生事业的赞助捐赠给甲方,并向甲方写出《赞助书》,赞助金额为200万元,《赞助书》与《西药、成药购销合同书》同时生效。2002年4月26日,XX县人民医院又与邹X签订《大输液药品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供应大输液药品总金额为76万元。邹X向甲方出具《赞助书》,赞助费为30万元,《赞助书》与《大输液药品购销合同》同时生效。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之间。XX县人民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以赞助费的方式收受XX医药配选中心王XX和邹XX回扣款共计230万元,销售方按折扣前价格开具发票,230万元所谓“赞助款”没有在发票上注明,不冲抵XX县人民医院的进货成本。而是将该款记入医院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科目中,用于该医院门诊大楼建设工程。XX县人民医院没有将所得的回扣款让利给广大患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药品采购市场的经营秩序。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5年5月20日,根据查证结果,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XX县人民医院作出如下处罚:

  二、没收XX县人民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230万元,并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本案中XX县人民医院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较为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该医院竟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在招标公告中明示要中标方给付其不低于200万元的投资款,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要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明确界定商业贿赂在各个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只有把各种表现形式全部暴露在广大消费者和执法者眼前,使各种隐蔽在商品交易之外的贿赂行为无处藏身,治理商业贿赂才能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

  要治理商业贿赂,就应当创造出一个公正公平的商业竞争机制,从政府到商业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法和依法经营。对于商业贿赂较为严重的行业,政府的执法部门应当重点查处,对于商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商业经营规则,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做到依法经营,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共同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商业竞争氛围。共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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