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至28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了2017年3月份月度电力市场化交易,云南省第一批完成公示的10家售电公司正式作为合法市场主体参与交易。3月第二批准入12家,4月第三批准入10家,随着准入售电公司数量的增多,代理用户数量和成交电量也逐渐增多,规范化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委托交易行为势在必行。

  2017年5月2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交易授权委托协议书(参考范本)的通知》,附件包含1份授权委托协议书和1份声明文件的参考范本。其中重点是给出5种典型的结算服务模式。

  在通知正文中,对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电力市场交易授权委托相关事宜给出统一说明。包括建议双方审慎选择纳入市场主体目录的主体开展业务;用户一旦选择售电公司委托代理交易,全部市场电量通过售电公司购买,且3个月内不能更改,不能退出市场;已签订的委托代理相关文件需及时在电力交易系统内完成有关流程等。

  附件1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授权委托协议书(参考范本),前面是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后面是双方签章和日期,核心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参与交易的有效时间、结算服务、双方责任义务及其他。

  在参考范本中,给出价差收益型(约定电价)、价差收益+比例分成型(约定电价+价差收益比例)、合同能源管理型(收益比例)、代理服务型(有无约束、按度电或次月、免费服务)、阶梯计费型(多阶梯收费标准)等5种典型的结算服务模式作为可选项。其中代理服务型结算服务模式中,又分为有约束按度电、有约束按次·月、免费服务、无约束按度电、无约束按次·月5种子模式。

  委托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选择一种模式,约定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按该种模式提供结算服务,以交易系统填报为准。

  附件2为声明,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授权委托协议书后,向交易中心进行存档备案,然后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声明。

  若售电公司未向电力用户支付10%的偏差电费,以及代用户应支付的电费没有按时支付或缴清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售电公司代替电力用户支付上述费用,若不能支付,则以保证金作为担保,交易中心有权对保证金予以冻结,直至上述费用付清之日止。

  2017年5月5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又发布了《关于发布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交易委托变更文书(建议稿)的通知》。

  附件1为委托交易结算服务调整申请书,需盖章生效。当双方商定需要调整已经选定的结算服务模式时,提交调整申请书,填写调整期间(如某年某月)及调整情况(如某服务模式及约定电价或收益标准的调整后具体数据)。

  附件2为解除交易授权委托协议申请书,需盖章生效。对在电力交易系统内建立并生效期已经超过3个月的授权委托协议书,填写解除原因,以及自某年某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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