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这类“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明显有失公允。《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记者 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