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通知 》,指出,竣工结算价超出中标价20%的,须公开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和竣工结算价三价。

  为深入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程序监管为抓手、以惠企便企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 》。

  (一)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市建立了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运、水利、电力等各专业建设工程的统一交易市场,实现了招投标平台统一、招投标交易规则统一,招投标监管标准统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统一。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破除市场隐形壁垒,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加大对现有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三)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制定与之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招标范围。招投标监管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以及招标文件事前审核等前置要求。

  (四)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渠道定期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社会监督和招投标监管等相关人员开展招投标业务培训和指导。

  (一)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澄清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自行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和交易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独立行使权利或为其制定相应门槛及限制条件。

  (二)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歧视中小企业等不合理投标条件,或将上述条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

  (一)招投标活动应当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分平台)实施。招投标分平台由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组成。

  (二)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免费的电子招投标交易服务、公开发布电子招投标数据标准,推行交易市场化。公共服务系统()面向公众,免费为社会提供招标计划、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操作指南、政策法规等公共信息服务。

  行政监督系统面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互联网+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自动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三)招投标分平台实行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电力等各专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具备免费发布招标计划和招标公告,免费浏览下载招标文件,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远程开标,在线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草拟合同,签订发布合同,异议投诉,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文件归档等功能,实现项目招投标活动零跑动和可追溯。

  (四)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部门、地址、电话、网站、邮箱、投诉书范本等。健全招投标线上投诉、在线受理、在线回复等投诉处置机制,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五)探索长三角区域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

  (一)建设工程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招标人对项目资金落实等内容承诺并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的风险后,即可启动招标。

  (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制度。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可取消或降低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三)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重复提供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获取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及相关信用评价。

  (一)规范各类公示及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开标记录、投标人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原因、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及项目业绩、异议投诉渠道和方式。中标结果公告应包括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原因,异议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内容。

  (二)招标人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管理,主动公开签订和变更的合同内容,建立人员日常管理、施工分包审核以及合同变更等制度,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竣工结算价超出中标价20%的,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并公开,落实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和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

  (三)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履约期间存在迟延、拖欠、拒绝支付工程款等严重违约行为的,中标人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或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进行投诉,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一)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将其在招投标活动和履约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二)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信用评价,采用业绩、行政处罚、奖项等客观评价指标,并由计算机自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三)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将评标专家的日常评标、评标评估、培训考核等纳入评标专家信用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