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以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10月18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10月12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XX茶叶礼盒涉嫌过度包装。经检测,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1%,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上述茶叶已下架。
商品的过度包装,既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又推动了产品的不合理涨价,还让消费者承担不必要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17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门市部销售的“XX”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测,该批复合肥料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技术要求,系不合格产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案涉肥料系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从某农药有限公司处共购进6吨,截至8月16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8万元,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打击农资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和粮食生产安全。
三、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28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材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两种类别共4台煤气燃气灶均未有CCC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家用嵌入式燃气灶的CCC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于2020年11月从外市购进上述涉案产品,购进价是200元/台,销售价是240元/台,当事人称至该局检查时未曾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认证行为监管,切实营造认证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2023年10月2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酒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客人就餐结束后,桌面餐盘内剩余未食用完的菜品较多,该店未在就餐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语,工作人员也未提醒客人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者仍未改正以上行为,打餐和就餐场所未采取主动提醒或制止就餐浪费行为,泔水桶和餐盘内存有消费者就餐过后剩余较多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制止食品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餐饮环节浪费行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
五、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胶泥案
2023年6月1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胶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项目经理部工地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经理部工地5#楼下存放由当事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待使用的“XXX”牌保温胶泥103袋,经商标权人现场鉴定,上述保温胶泥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领域商标侵权案件相较于一般产品生产销售领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部分施工方对施工用料商标侵权问题缺乏足够认知。本案中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未查验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提供不出合法进货凭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规范建筑施工领域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六、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2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从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芹菜39kg,购进价2.6元/kg, 销售价3.16元/ kg,3月9日当天销售20.19 kg,销售收入63.8元,由于青菜类过夜不好贮存,当天闭店之前剩余芹菜全部销毁。该批芹菜货值金额123.2元,违法所得63.8元。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上述批次芹菜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致使该批芹菜无法溯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抽检频次,严厉打击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七、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品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3月9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产品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产品摊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摊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称未粘贴检定合格标志,经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承认其在经营活动中对该台电子秤进行调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民生领域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加大计量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9月14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章某举报,称某大药房在京 东平台店铺“XXX”大药房旗舰店凭消费者提供的空白处方即销售处方药“安素”肠内营养粉剂。杜集区局执法人员于7月4日对该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药房经营场所内电脑系统中发现了举报人购药时提供的空白处方。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在京 东平台注册了网店“XXX”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6月11日消费者章某提供了某中医诊所空白处方单一张,通过该网店下单,购买了一罐“安素”肠内营养粉剂,而当事人没有认真审核处方是否真实可靠便通过网络向章某销售处方药。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未确保处方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销售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药店依法依规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