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乙方拥有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完整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且至本协议签定之日未与任何他方就本产品、知识产权有任何形式的合作,乙方也未以任何方式生产和销售本产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作生产、销售由乙方自主研制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项目达成本协议,以资共信守。

  本项目合作的内容为:生产、销售由乙方自主研制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首批生产 套(其中银行指纹识别联动门禁系统 套),以后批产品生产量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待定。

  在甲方框架内成立由乙方组建,甲方派员监督的指纹识别产品项目部,其权限为负责本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项目部设立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4.1本项产品的生产、销售可使用乙方提供的中文:××;英文: 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商标及冠名。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乙方不得独立或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合作生产、销售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

  甲方从合作之日起,按月向乙方提供资金 万元,持续时间不超过 个月,且该资金纳入本项目产品的生产总成本。

  6.1提供本合同项目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所需资金,前期投入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以后根据市情况待定)的基本运作资金,在本协议签定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存入开列的指纹产品项目部的独立帐户内,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该资金的投放与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进程同步,并即时派出财务人员管理并建立独立的帐目,及时制作月报及年报等财务文件交双方备案。

  6.4与乙方共同制定项目产品的销售计划、共同进行本项目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7.3项目产品的总成本控制在人民币 元/套内(银行联动门禁),其中单门控制门禁产品在 元/套内。

  7.5与甲方共同制定本项目产品的销售计划,共同进行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7.7对项目部独立帐号中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对项目部独立财务核算及财务文件进行监督、审核。

  8.1为不影响项目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进程,项目产品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当前资金先由项目部负责人提出,经甲方本项目指定负责人核实后即行兑付。

  8.2项目生产、管理及销售人员的每月工资经项目部负责人根据预先核准的人员和数额核实后,经甲方本项目指定负责人核实后即行兑付,并纳入项目总成本。

  8.3项目生产、管理及销售人员的差旅费及招待费等由项目部负责人核准后,经甲方本项目指定负责人核实后即行支付,并纳入项目总成本。

  8.4项目产品将全部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及结算。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全部收入必须进入指纹产品项目部所开列的独立帐户内。

  8.5甲方不得随意抽回初期投入基本资金,货款回笼的资金在确保本项目产品的持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在征得乙方的认可后,甲方可以逐步收回初期投入的 万元基本资金。增值部分资金必须经过乙方本项目部负责人及甲方本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用(包括本项目的利润分配等)。

  8.7指纹产品项目部所有财务文件需经乙方本项目部负责人及甲方本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9.2本项目的税后利润分配的前提为:在甲方收回初始投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的 %(以帐面统计为准)后。

  9.4甲、乙双方每期所得的利润扣除%留作本项目发展基金外,其余 %应及时划入各自帐户。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友好协商;如不能解决,则提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约;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的合作权和续约权。

  本协议一式四份,同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