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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7日10时许,福州市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福州顺丰印务有限公司依法亮证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处于生产经营当中,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吴屿路2号万福产业园6号楼4层;但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旺路13号。本案4月17日立案,4月22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福州顺丰印务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尚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本案在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以及《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XW-CF-0115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你/你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