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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业务分为代销或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先全额买断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证券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按照约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证券公司负责认购,并按约定的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发行价款的承销方式。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协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体的身份,这是任何一个合同须载明的事项,否则无法明确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这是承销协议的主体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关键部分,缺乏这些基本问题的约定则承销无效。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经济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流转性,法律鼓励适当的快节奏流转,不保护超过法定时效的民事权利。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所以约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可多于90日。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诉讼地点及仲裁事项。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日期,证券公司可于产生纠纷后随时要求发行人偿付;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方式与地点,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结算。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式。这是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承销商的业务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一个完整的协议应包括违约责任部分。如果协议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影响协议的成立,违约责任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担。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上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票面总额达到5 000万元的即为巨额销售,巨额销售涉及的金额大,销售成功后的利润大,但是,销售不成功的损失也大,为了保证销售者对巨额销售有足够的承受能力,证券法规定巨额销售必须要有相当资本实力的销售主体来承担,考虑到分散风险和稳定证券市场的因素,这种销售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来联合承销。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销售证券是一种从社会直接融资的活动,而直接融资对资金市场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出现负面影响的机会,有必要对证券的销售期限作出合理的规定,从而达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基本稳定的目的。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4)证券公司在代销期内,对所代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I.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

  IV.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

  帮考网解析:《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2.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帮考网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为发行失败。

  帮考网解析: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