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1)。

  2024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林中先生、江有归先生、付海鹏先生、王燕女士、张玉兰女士: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客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

  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同及结算单、财务账套、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浙江富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赵林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有归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知悉泰一指尚与侠客行开展合作,但未能关注业务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付海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燕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等工作,理应关注子公司泰一指尚经营情况,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玉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系虚构业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预计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4月16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预计2023年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前后的营业收入约为7,290万元;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6,000万元左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预计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0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2024-028、2024-029、2024-030、2024-0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