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普通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比较难区分。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合同签订后即使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一般也不属于诈骗罪。但如果你是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你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如果你积极的想方设法的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如果你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相反,如果你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第三如果你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如果你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将来有收益后再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大家可以看出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二者在实务中对于一线办案人员而言,都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如果你再遇到一个不那么专业的刑事律师,那么结果可能是天差地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