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诞生了一批以王海为典型代表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多次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依据法律规定索取惩罚性赔偿,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起初,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市场“清道夫”的角色,对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效仿行为增多,打假行为愈演愈烈,甚至演变成无节制的“薅羊毛”“假打”行为,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执法、司法资源的浪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律明确将“消费者”界定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的人,有观点认为“生活需要”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将为了实现自身的生存、享受与发展而进行的消费均纳入范围内,进而为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以牟利而进行的消费活动,只要未将该商品或服务用于再次生产经营,就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但是,根据司法实践,条文中的“生活需要”应当做狭义的理解,通过购买商品所满足的“需要”应当与商品自身使用价值的特定属性相匹配,这样才符合市场交易的本质特征和根本目的。如重庆合川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打假人在购买商品时将商店内所有咖啡全部买下,并用手机拍摄记录购买全程,后以该商店出售的咖啡是过期食品为由提起诉讼,在要求返还货款1.2万元的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10倍赔偿款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属于“知假买假”,超出生活所需,最终仅认定以一盒咖啡的单价计算惩罚性赔偿。
据不完全统计,职业打假人提起打假诉讼的主要理由有标签不明、虚假宣传、产品过期三种。其中标签不明的案件占到相关案件总量的80%以上,究其原因或在于食品标签问题比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更容易发现,并且不受信息、技术等限制,无需进行鉴定、检测等,维权成本较低。但部分标签不明问题的原因并非生产厂家恶意篡改、隐瞒,而是标签印刷过程中出现瑕疵所导致,这种瑕疵问题并不会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亦很难使一般消费者形成误解。针对此种问题进行“打假”,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显然超出了社会一般认知。
此外,从职业打假的行为目的出发也可以发现,职业打假人并非出于净化市场环境“利他”动机,而是在于谋取利益。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专门雇佣职业打假人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实现不正当竞争乃至垄断的目的。职业打假人面对高额报酬,甚至专门成立公司帮助雇主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击”。这种打假行为的集团化、商业化发展趋势明显与我们法律倡导的良善价值观不符。
起底职业打假人的“发迹史”,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的痼疾,从以前的电视销售到现在的直播带货,商品和服务质量一直良莠不齐。但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综合导致了职业打假人成为了“维权”的主力军。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打假人这一问题,就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净化市场环境,并不断完善产品、服务标准,从源头铲除恶意打假生存的土壤。
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职业打假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超越了其净化市场方面的正面影响,结合司法实践,我们也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普遍持否定态度,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随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深入建设,商品市场的不断规范,可以预见,职业打假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