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滨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2022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侵犯著作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专用标志
2022年9月23日,滨州市农业农村局与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滨城区进行农资市场联合检查中发现,张某某经营的服务场所内有50袋小麦良种外包装上没有品种名称。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种子,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7月7日,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滨城区某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出售的四年级上册《英语》、八年级上册《地理》教科书等中小学教科书230册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经人民教育出版社鉴定,认定上述图书为侵权盗版教科书。当事人销售侵权盗版教科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警告,没收230册侵权出版物并处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6月9日,根据掌握线索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与滨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行动,对惠民县赵某某家的印刷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高速轮转商标印刷机2台,空白商标标签印制带39箱、安全带合格证印制成品225盘、台账记录本4本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购进高速轮转印刷机,仅在可查证的2年左右时间,在商标所有人不知情和未授权的情况下为另外38家单位和个人印制商标标签(包装袋)等印刷品32422个(盘)。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部门批捕,进入公诉阶段。
案例四: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自带茶叶的茶水分离保温杯”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文化公司发现被请求人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与请求人完全相同或者类似的一种自带茶叶的茶水分离保温杯,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查明侵权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被控侵权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必然也不落入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2022年7月20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就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事项对某啤酒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委托某广告公司印制“青岛啤酒”不干胶标签,并利用其经营场所内的啤酒灌装机将购入的“青岛崂特啤酒”(鲜啤)灌入贴有“青岛啤酒”标签的塑料灌装瓶中销售。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张贴“青岛啤酒”标签的塑料灌装瓶22个、“青岛啤酒”不干胶标签2997张,没收违法所得4531.8元,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5月17日上午,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车间发现有“美滋®”甜蜜蜜新一代颗粒水溶肥,包装袋上标有“美滋®”,北京壮丰宝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院内(北京圆明园西路2号),现场共生产上述肥料10吨。经查询,“美滋®”商标注册申请没有通过,该商标并不是注册商标。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5月20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含有“BEIJING 2022”及北京冬奥会会标、黑色奥运五环标志的不倒翁玩具和含有冰墩墩形象挂件的钥匙扣。当事人未取得授权擅自销售含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玩具15包、钥匙扣19个,罚没款共计10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6月22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某购物商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权人许可,擅自销售标识为“建国70周年”字样的“贵州金沙摘粮”牌摘粮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10月17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某酒水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商标的“台源贡牌贡酒”。经查,该酒水批发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09.06.09的“台源贡牌贡酒”,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辨认鉴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用于餐饮油烟净化器的高低压静电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南京某公司是“一种用于餐饮油烟净化器的高低压静电场”专利(专利号3.1)的权利人。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请求人的专利产品,给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于2022年4月13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经过调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构成与涉案专利有着相同的构造,用相同的构造实现相同功能,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一种用于餐饮油烟净化器的高低压静电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