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书面及电子方式送达公司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乐虎主持。公司现有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5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一号新闻出版》的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70.13万元,同比增长2.81%;营业收入7.73亿元,同比下降12.77%。其中,主营业务收入6.44亿元,同比增长11.08%。2024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43.67万元,同比增长4.21%。今年以来,公司在出版主业稳定增长的同时,持续大幅压减原材料销售业务。进一步聚焦出版主业,加快融合创新步伐,优化业务结构,全力打造出版新质生产力。

  报告期内,教材教辅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7.62%。其中教材业务受高中教材品种和发印量增加、义教教材改版和循环教材交印比例增长以及结算价提高等因素综合影响,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4.40%;教辅业务通过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合作渠道,增加品种及发行量,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45%。受生产成本变动影响,教材教辅整体毛利率有1.75个百分点的小幅下降。

  报告期内,一般图书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7.27%,主要是公司坚持精品出版战略,部分精品图书尚未完工,至本期末暂未实现销售。

  报告期内,期刊业务在《读者》新媒体矩阵立体传播效应及渠道拓展带动下,线上订阅和直播带货增长较快,同时积极拓展形象刊、增刊及合订本等业务,有力弥补了传统线下渠道的不足。受零售渠道结算折扣影响,期刊发行收入略有下降,但在有力的成本费用管控下,毛利率稳中有增。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差异,仅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和有关人员。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朝阳先生主持,公司现有董事8人,实际参会董事8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488号),要求公司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信息进一步补充披露。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认真研究梳理。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半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5.44亿元,同比增长4.33%,其中其他业务收入为1.18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1.66%,主要为原材料贸易等业务,毛利率为2.82%。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65亿元,同比增长8.71%,主要系本期期刊、教辅发行款,以及原材料销售款和其他项目款项暂未收回所致。

  请公司:(1)分业务类型列示其他业务的业务模式、最近一年一期的收入构成,主要客户及回款情况;(2)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客户结构变化、销售信用政策、期后销售回款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具体原因;(3)补充披露原材料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结合公司对原材料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采购及销售过程、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核算的情形;(4)补充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原材料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成立时间、合作时长、主要贸易品类、交易金额、期末应收款项余额,以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一、分业务类型列示其他业务的业务模式、最近一年一期的收入构成,主要客户及回款情况。

  公司其他业务包括原材料销售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资产受托管理、特许权使用费、培训、物流和排版等服务类业务。

  (一)按照业务类型,公司2024年上半年和2023年度其他业务收入构成列示如下:

  从业务构成看,公司其他业务主要为原材料销售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开展原材料购销业务,主要背景及原因如下:公司是一家以教材教辅、期刊和图书出版发行为核心业务的出版企业,下辖教材出版中心、《读者》杂志社等直属经营单位以及8家图书出版社(甘肃省共有9家图书出版社)。《读者》杂志作为国内外的知名杂志,是公司主要产品之一,公司始终对杂志用纸、印刷等要求极高,同时,公司作为甘肃省内最大的中小学教材出版代理单位,承担全省春、秋两季中小学教材印制等工作,肩负着“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政治使命。因此,公司是甘肃省内出版用纸需求量最大的企业。为保障出版物质量和供应链的稳定可控,公司对出版物印刷用纸进行严格筛选和把关,与国内多个印刷企业和造纸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且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在满足自身出版物用纸同时,为扩大规模、提升效益,多年来公司围绕主业拓宽经营范围,适当开展了纸张和纸浆原材料销售业务。2023年以前,公司的原材料销售业务主要以经营纸浆和纸张为主,主要经营主体包括读者传媒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读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纸浆和纸张占比分别约为75%和25%。2023年,公司控股子公司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少量蚕茧业务,销售收入1,397万元,实现利润21万元,属于其偶发性主营业务,因此未在其他业务列示。2023年以来,公司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进一步聚焦主业,加快出版融合创新步伐,在出版主业稳步增长的同时,持续大幅压减原材料贸易业务,积极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自2024年4月份之后,公司已全面停止了除纸张以外的其他原材料贸易业务。目前该类业务的经营主体只有读者传媒母公司。

  公司其他业务构成中房屋租赁业务主要系读者传媒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读者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天津及北京等地利用自有房产开展的房屋租赁业务。

  除上述业务外,公司充分利用品牌优势,在做强主业的基础上,开展了物业管理、资产受托管理、特许权使用费、培训服务、物流服务和排版服务等多元业务。

  (二)按照业务类型,本着重要性原则,2024年上半年和2023年度其他业务收入中原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业务分别列示了前十大和前五大客户。公司2024年上半年和2023年度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及回款情况列示如下:

  2024年上半年,原材料销售前十大客户销售收入9,771.70万元,占该类型业务收入的85.73%,应收账款余额3,828.49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回款2,824.79万元,回款率73.78%;2023年度,原材料销售前十大客户销售收入34,458.98万元,占该类型业务收入的84.02%,应收账款余额2,347.12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回款1,611.74万元,回款率68.67%。

  2024年上半年,房屋租赁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143.93万元,占该类型业务收入的52.66%,应收账款余额64.98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回款21.87万元,回款率33.66%,回款率较低的原因是甘肃陇上易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业务变动,资金暂时出现周转紧张,回款情况欠佳,双方已积极沟通相关还款事宜;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176.65万元,占该类型业务收入的31.25%,应收账款余额31.3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回款31.30万元,回款率100%。

  除上述业务外,其他多元业务2024年上半年主要客户销售收入122.16万元,应收账款余额49.06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暂未回款;2023年度主要客户销售收入222.46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7.72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回款5.00万元,回款率18.04%。回款率较低的原因是公司授权上海壹琳文化有限公司使用“读者”品牌的特许权使用费未按期回款,经与其沟通已达成还款方案。当前,公司通过品牌授权与上海壹琳文化有限公司在上海宝山区合作的“读者·壹琳文化空间”在正常运营,下一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应收款清缴及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的其他业务主要集中在原材料销售、房屋出租和资产管理。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其他业务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3,942.53万元,期后至9月30日,该部分应收账款回款2,846.66万元,回款率72.20%,总体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回款风险较低。

  二、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客户结构变化、销售信用政策、期后销售回款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具体原因。

  公司业务涵盖教材教辅、期刊、一般图书等纸质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阅读服务及电子出版物、在线教育、文化创意、原材料销售、资产租赁等领域,形成主业突出、产业多元化的发展格局。2024年上半年及上年同期主要业务结构变动列示如下:

  2024年上半年,教材教辅实现销售收入2.29亿元,同比增长18.83%。主要客户为甘肃省新华书店、甘肃骄阳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甘肃天地图书有限公司、万唯原创文化传播(陕西)有限公司等。近年来主要客户比较稳定,同时随教辅业务增长,省外客户有所增加。销售信用政策分为春、秋两季,每半年结算一次。

  2024年上半年,期刊业务实现销售收入8,086.26万元,同比减少1.83%。主要客户为中国邮政集团各省分公司、电商平台客户(淘宝、天猫、抖音等)以及二级渠道代销商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江西日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邮发订阅渠道和二级渠道代销商一直较稳定,电商平台客户近年持续增长。期刊销售信用政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邮局订阅:通过“邮发”渠道订阅,每月按照订阅量与邮局进行结算;二是电商平台销售: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订阅和零售,即时收款;三是二级渠道代销:该渠道的结算政策是分季度对账并进行结算。

  2024年上半年,一般图书业务实现销售收入6,882.55万元,同比增长6.63%。主要客户为各地新华书店及图书经营公司,如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西安乐乐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煜学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图书业务销售信用政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新华书店及图书经营公司批销业务,一般实行定期对账,按照实际销售结算收款;二是直销业务,主要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公司所属各出版社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收取部分预收款,待出版交付后一次性收取剩余款项;三是线上线下零售业务,自营部分现销现结,合作平台定期结算回款。

  2024年上半年,文教数码产品、版权及多元业务实现销售收入4,782.00万元,同比增长79.52%,主要为文教数码产品销售业务的增长。文教数码产品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文创产品、数码产品的销售和教育装备项目的实施,本期实现销售收入3,299万元,同比大幅增长101.77%;版权主要是期刊及图书的版权合作业务;其他多元业务主要是围绕读者融媒体矩阵开展的广告、阅读服务、线上知识服务业务。上述业务均无较为固定的客户群,公司相关经营单位根据具体业务洽谈、签约确定合作方,具有一定偶然性。该类业务销售信用政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大客户集中采购业务,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收款;二是通过经销商代理销售,实行定期对账,按照实际销售结算收款;三是线上线下零售业务,自营部分现销现结,合作平台定期结算回款;四是版权、广告及知识服务类业务主要按合同约定采取预收款或者一次性收款方式结算。

  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结算方式。一是先行预收部分货款,待交付产品或服务后在约定期间收款;二是先交付产品或完成服务后依据合同约定结算收款。

  综上所述,从各板块业务开展情况来看,公司2024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6.45%,原材料贸易业务同比下降25.08%,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主要业务板块客户结构基本保持稳定,销售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公司2024年上半年及2023年度上半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从上表来看,2024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1,999.06万元,截至9月30日回款金额10,845.43万元,期后回款比例49.30%;2023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0,371.69万元,截至当年9月30日回款金额10,558.85万元,期后回款比例51.83%。本期期后回款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71%。截至2024年6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6,548.5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25.71万元,增幅8.71%。

  综合分析,公司2024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主要原因:一是本期调整业务结构,压减原材料贸易,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放缓;二是本期期刊业务邮局回款和二级渠道代销商回款速度低于上年同期,截至6月30日期刊业务应收账款增加1,357.38万元;三是本期主要客户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欠款1,272.31万元在6月30日前暂未收回,但于9月30日前已全部收回。针对应收账款,公司已经制定详细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力度清收。

  三、原材料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结合公司对原材料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采购及销售过程、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价采购两种方式确定原材料供应商及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组织货物采购,履行收货验收等货权转移手续后,取得原材料的控制权,承担着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在销售环节,公司通过以销定采和囤货销售两种模式开展业务,与客户先进行磋商,了解客户需求,达成合作意向,签署正式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在向客户交付货物并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单据,完成货物控制权转移后确认收入。在货物转移至客户前,公司承担着按时交货责任、产品质量责任、运输责任、商业信用风险和价格波动等主要风险。在上述业务中,公司在向客户销售货物前已拥有货物控制权,承担向客户转让货物的主要责任,能够自主决定交易货物的价格,符合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判断标准。基于此,公司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二)原材料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采购及销售过程、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和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说明

  注释:①专用仓库:指的是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于存放原材料的仓库;②指定仓库:指的是公司采购或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固定的货物交付地点,为供货方、客户或第三方的仓库(港口和铁路站台中转短期免费存放地)。

  公司原材料购销业务,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会计核算。原材料购进时,按照采购成本确认、计量入库成本,在原材料、在途物资科目中核算。其中,公司在原材料购进时尚未确定具体销售客户的,货物均在公司指定仓库或自有仓库存放,在原材料科目核算;原材料购进时已确定销售客户的,均在在途物资核算。原材料销售出库时,按照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并结转原材料销售成本,期末结余原材料成本在报表项目“存货”中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在开展原材料销售业务过程中,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商品的控制权,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和存货风险,能够自主决定商品的销售价格,公司原材料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总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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