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时,双方只能仲裁,不得到法院去起诉;

  ②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不予受理,退交仲裁庭裁决;

  以上三种规定中,如选择第三种在第三同仲裁时,应该选择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办事公道,效率较高,有一定专业知识,能胜任仲裁任务的国家来担任。

  如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们的仲裁在国际上影响很好,设立的机构有三个,北京、深圳、上海。在世界主要国家的仲裁机构当中,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多,结案之快,名列第二位。

  仲裁裁决做出之后,这个裁决是更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遵照执行),如败诉的一方不服,不遵照执行,胜诉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强制其执行。

  仲裁费用,一般谁输了官司,谁负担仲裁费用。如果由于买卖合同签得不妥,使双方理解不一样,造成的纠纷、仲裁费用可由仲裁员看情况酌情处理,由双方负担。

  (3)选择交易对象(要了解客户的有关情况,其政治、文化、背景、资信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情况。)

  (4)正确制定谈判方案。这是很重要的、很关键的一环。(就是要达到的更高或更低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个目标所采取的策略、步骤和做法,它是谈判人员遵循的依据。)

  一般有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或叫四个步骤,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两个更主要的法律步骤。

  询盘又叫询价。询盘一般是买方询问各项交易条件的表示。询盘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发盘又称为报价,法律上还称之为“要约”。发盘是每一笔交易中必须有的一个环节。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就是内容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①必须标明货物的名称;②必须有商品的数量;③必须有商品的价格。)

  所谓是还盘是对发盘的一种否定,是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当中提出来的各项交易条件,提出修改、建议增加或限制或修改的表示。这就构成原发盘的失效,发盘人不受发盘条件的约束。实际上也意味着一个新的发盘。

  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间内,同意发盘人在发盘当中提出来的各项交易条件,并且同意按照这个条件订立合同。

  关于逾期的接受,逾期接受是指过了时间,有效期过了。关键在于发盘人如何表态。

  在国外法律规定合同有二种形式,在国际贸易当中一种叫“要式合同”,另一种叫“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有一定的格式,要有文字的东西:“不要式合同”是指口头的,没有任何形式。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果是“自然人”,那就是十八岁以上的正常人。如果是“法人”,就要在你的职权范围之内成立的合同才有效。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者久因。“对价”这种说法是“英美法”的提法,“约因”是“大陆法”中“法国法”的提法。“一手交货一手交钱这是”对价“。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共秩序,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不违反道德规范等等。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书面口头都是可以的;而我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①是书面合同;②是口头形式的合同;③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通讯事业的现代化而提出来的——行为表示的合同。比如用电脑电传。

  ①约首部分——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邮政编码等等。

  (1)要注意合同的约束性、法律性;要使合同能够给束住双方,合同就必须平等互利,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才能约束住双方。

  (2)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合同中各项条款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影响执行,影响合同的效力;

  (4)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地点,尽可能在我们国家来签订。因为在哪个国家签订合同,受哪一国家法律解析、管辖和保护,所以都愿意在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之后,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这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也是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要掌握出口合同的执行情况,就是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这是出口公司多年来经验的总结。

  ①合同的流转——所谓合同流转就是买卖合同定了之后,公司的业务部门,要将合同正本连同来往函电以及谈判记录等等建立成档案,并将合同的副本送到上级机关存查(比如报经贸委);

  ②合同检查——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业务部门(出口公司)应督促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随时掌握有关出口方面的货、证、船情况要掌握。

  出口合同的履行,卖方的主要任务是按时交货和顺利地收取货款。这些环节包括: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投保、报关、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等。上面这些环节中,更重要的是货、(单)证、船、款四个环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掌握:开出信用证,租船订舱、派船接货、办理保险、报关、提货、进口索赔。(如果发现有短缺、受损,就需要向对方提出索赔。)这就是进口合同的履行。

  包销又叫经销,是经销方式的一种,是出口商为把自己的商品打进一个市场,扩大自己的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包销就是出口方通过包销协议,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期内,就一种商品或几种商品,独家销售的权利。

  包销方式可以分为两种:①独家经销(也叫独家包销);②一般经销,( 也叫一般定销)。

  包销商与出口商的关系是一般的买卖关系。关系的建立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来确定的。从法律上讲,供货商和包销商之间是货主对货主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

  (1)一种是协议中,只原则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但它不是买卖合同;

  (2)在专协议中,不仅有原则上的规定,而且对商品的数量、金额、价格和支付的方式等等的交货条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供货人只凭包销人通知书就可以供货。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大多数采用第一种。

  协议的期限首先规定协议生效的时间,签字之日生效;协议的期限可以规定一年,或者若干年。条款当还规定延期条款,就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商议延期,也可以规定在协议到期前若干天,如果没有终止的通知,就可以延长一期。

  协议的终止条款,除了规定协议期满终止之外,还规定下列三种情况者也可以终止协议:

  包销商选择的好与不好,关系到业务的成败,因为他既是买卖关系,又是合作伙伴关系,选择恰当,即使市场情况不好,也能完成任务,双方受益;如果选择不当,将会给出口方造成损失。所以正确选择包销商非常重要,选择时既要考虑包销商的正确态度,又要考虑包销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

  什么样的商品适合于包销,那是很难做统一规定的。一般的说下列三种商品可以采取包销:

  (1)有一定销售基础,在该市场上竞争对手又比较多,为了巩固这个市场的份额,这种商品可以采取包销;

  (2)有发展前途的新的商品,当地又有经营能力强、信誉好的客户,专门经营这类商品,又能承担一定数量销售者;比如说我们的彩电、我们的家用电器,在某一个市场上很受欢迎,很有发展前途,打开市场很有潜力,而且经售我们这类商品的人又有经营能力强、信誉好的商家,他又能承担一年之内销售多少数量,像这样的商品也可以包销。

  贸易中的代理是指卖方(就是委托人)给国外客商(代理人)在特定的时期内,在特定的区,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权利。通常是作为委托人在国外的业务代表,为委托人的商品买卖服务。

  代理的种类,形式很多,按照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大小不同分,可以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三种。

  总代理人是委托人在指定的地区全权代表,除了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商务活动之外,还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某些非商业活动,还有权在当地指派若干个分代理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指定我们国家的驻外机构作为我们进出口总公司的总代理。比如香港的华润公司、澳门地区的南光公司就是我们国内外贸总公司的总代理。

  独家代理是代理商在指定的时期、指定的地区,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利。还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比如牵线搭桥、兜揽生意,而且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同当地的买家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在规定的时期内,不能同时经营其他国家同类的商品;

  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个时期之内,委托人可以同时选定一家或者几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为他推销同类商品,并且根据推销商品的数额支付佣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其他客户作买卖,委托人作成的买卖也必须向该代理人支付拥金。

  3、按照行业性质来分代理,又可以分为销售代理、购货代理、货运代理和保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