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低价房源信息是许多房产中介招揽客户的常见手段。当客户受到吸引前来咨询或要求看房时,中介人员则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或表示房屋已出售,乘机推销其他房源,实际价格均高于发布房源,甚至差距很大。

  广州消费者黄小姐近期准备买房,在中介的橱窗广告上,她总能看到很多令其心动的房源,但走进去一了解,却发现这些房源信息要不已过期,要不房子已出售。中介人员热情介绍,还有很多其他实惠的房子,马上乘机进行推销,但实际推荐房源都是高价格,根本没有橱窗广告里实惠的房子。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行政部门调查惩处。也可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投诉,进行消费维权。

  为了让购房者尽快下定锁定交易,部分中介营造房屋热销的假象,比如找“房托”去新楼盘排队购房,在售楼房源公示栏上面打出“售完”字样,或者在二手楼交易谈判期间,冒充其他买家假意抢购同一套房,让购房者觉得房子销售太火,促使购房者在未对房屋进行全面了解、未考虑周全的情况下仓促下定签署合同。

  深圳李女士在中介的带领下来到某楼盘看房,当天人很多,感觉房子快被卖完了。在看楼过程中,中介和销售人员不停制造紧张氛围,说由于政府限价,楼盘价格低、销量好,小户型只有两套了,再不买都被别人抢走了,在中介虚张声势、不停催促下,李女士迷迷糊糊的交了五万元定金,并交付了首付款总共32万。但过后,李女士发现房管局网站上该楼盘还有很多房子没有销售出去,而且经过了解,中介所说可以解决孩子读书问题属违法操作。

  热销假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一)规定。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切防冲动,特别不能轻易下定,上了不良商家的当。

  定金原本是规范买卖双方信守承诺的一种担保方式,但一些房地产中介却在定金上做文章,先是忽悠买家消费者交定金,再想方设法从中获利;同时又劝说卖家接受定金,却刻意隐瞒卖家反悔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珠海某消费者在中介的带领下到拱北某小区看房。当时在中介人员一顿忽悠下,消费者就交了1400元定金,中介收取定金后并未跟消费者签订任何合同和给相关收据。之后消费者觉得有问题,要求退回定金,中介不给予答复。第二天,消费者到中介公司来要,却说定金已转给业主,不可以退,但又不能提供转账凭证和业主信息,一切都是口说无凭。最后,虽经消费者强烈要求,也仅仅是退回500元。

  定金收取陷阱侵犯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财产权,违反了《合同法》第435条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使用线上房地产中介平台时,平台都要求使用个人信息注册。虽然平台的服务协议中一般都有“隐私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服务协议采用合同格式,条款诸多、内容冗长,多数网友并未阅读或者只是简单浏览,某些网站甚至采用默认勾选“同意”的方式,使消费者的信息被“合法”使用,导致发生各种骚扰行为。

  消费者李女士通过某线上房地产中介平台购买了一套房子,谁知房子刚成交不久,手机被各种骚扰电话打爆。开始是装修公司打来的,一天可以接十几个,让人听到神经衰弱。随后各路中介来电话,推销各种楼盘,无论是早上、中午、晚上都有来电,每天接好几个,李女士不堪其扰。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隐私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同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四)规定:“房地产经纪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使买卖双方满足房地产交易条件,促使交易成功,部分中介违法违规代办社保、完税等虚假证明,并收取价格不菲的代办费。若代办不成功或被揭穿,消费者则不能要回代办费,须自己承担损失的风险。

  东莞消费者赵先生通过某房地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由于赵先生无法提供在莞工作满一年的完税和社保证明办理银行按揭,在中介的诱导下,赵先生同意另支付中介2000元“变通”代办费,办理虚假证明。后来,银行发现有假,不予办理。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中介却拒绝退回中介费和代办费。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一方面要进行抵制,另一方面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给予经纪机构相应的处罚。

  虚假优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合同法》第425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如因经纪公司的虚假承诺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经纪公司退还额外收取的费用。

  按揭贷款购房是较常用的购房方式,为了二手住宅能顺利交易,卖房人需要先办完解抵押。对于部分卖房人而言,要一下子凑够资金到银行解抵押比较困难。因此,部分中介游说卖房人向中介机构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借钱解抵押。有些中介提供的贷款服务背后,却是高额的贷款利率,年利率甚至高于央行规定的五六倍。

  消费者杨先生委托中介代售其名下一套房产,该中介让其同事与杨先生达成成交意向,并交了10万元定金。由于杨先生的房子还在按揭还贷中,需用50万元资金从银行解押。中介公司向杨先生提出,一是拿家里其他房产去高利贷公司做抵押;二是向房产金融机构借钱还贷款。由于利息太高,杨先生没有同意,中介公司便要求杨先生降低房价5万元,作为买方帮其从银行解押的经费,否则就限制其继续出售该房产。

  解押套路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合同法》425条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

  为防止“跳单”,近年来中介要求看房者签署《看房确认书》,已成为二手房产交易市场的普遍情况。因《看房确认书》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单方制定类似《看房确认书》的“霸王条款”,排除其他地产中介的正常竞争,损害购房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去看一套标价100万的二手房。看房前,中介告诉他根据“行规”,需先签署“看房书”。李先生购房心切,只好在中介预先准备好的《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上签名。根据协议,如房屋成交,李先生应支付成交价的3%作为佣金。同时“看房书”上规定“在一年内,看房者直接或间接与房主成交,都视为由该中介公司促成交易,须支付上述佣金及等额于佣金25%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

  《看房确认书》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其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无效,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由于二手房买卖流程繁杂,部分中介抓住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便让卖房者签署一份房屋全程包销委托合同,由中介全权办理卖房及过户等手续,但其却对合同条款任意改动或借受托房产从事抵押贷款,严重损害卖房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刘女士委托房产中介出售闲置住房,中介人员张某让其签署一份房屋全程包销委托合同,由他们代为售卖。刘女士图省事,欣然答应,在张某的安排下,到一家公证处办理了为期6个月的委托书,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张某。在合同到期后,房产未售出,刘女士多次要求归还房屋产权证原件,张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刘女士起了疑心,前往房管局查询这套房屋情况时,竟被告知房屋已被张某抵押给了抵押权人王某。

  包销协议风险大,全权委托须慎重。以上情况已经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权和知情权,违反了《合同法》第406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包销协议已经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属于《委托合同》。因此,如果受托的经纪公司及人员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