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资质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向有线电视等相关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有线电视相关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线电视收费包括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增值业务服务费。
(一)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是运营单位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含中央电视台加密的文艺、体育、电影、电视剧等频道)传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是指运营单位向因损坏、丢失等原因申请补办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的用户收取的工本费。
(三)增值业务服务费是指有线电视用户自愿订阅信息节目、数字电视付费节目、互动点播与回看、高清电视、4K电视、激光电视电影、无线WIFI、互联网应用、移动多媒体等个性化服务,向运营单位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有线电视收费区分不同服务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有线电视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有线电视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要在充分考虑运行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当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列入听证目录的收费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听证。
第八条运营单位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近三年来该收费项目服务成本的变化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在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前30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可按月或按季或按年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也可按预存或预付方式缴费,由用户自愿选择。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应当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向有线套数字电视节目节目,并传输不间断的有线电视信号,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传输信号中断,自然月内连续中断时间超过72小时以上,影响有线电视用户收看有线电视的,应当对有线电视用户免收当月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以下群体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资金支出渠道按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优抚、低保、特困对象家庭有线电视用户,凭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由运营单位免费配送一套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除重点优抚对象按省政府规定免收该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外,对其他群体实行收费减免的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残疾人和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有线电视费用的具体优惠政策,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移户(址)费、报停重新开通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增值业务服务费,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资质的广电网络业务经营者一律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费,按《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落实阳光收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4〕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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