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到青岛某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建立印刷业五项制度,遂对该公司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已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其他印刷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承印验证制度登记本、承印登记制度登记本、印刷品保管制度登记本、印刷品交付制度登记本、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登记本等相应的记录文件。该公司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该数字印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