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