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1年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止。新办法实施后,报废机动车有什么注意事项?记者采访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代表性组织——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高延莉。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办法取消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的要求。
“有人认为,取消数量控制就是取消资质认定制度,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高延莉说,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而且,办法还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先照后证”制度,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取得回收资质认定。
对于取消数量控制要求,业内也有担心,一旦放开总量控制,会有大量企业蜂拥而入,是否可能出现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甚至恶性竞争,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对此,高延莉说,事实上,无论是新企业还是原资质企业,都必须达到相关标准,通过优胜劣汰才能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实现循环发展。在这方面,我们与世界是接轨的,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也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了严格的认证制度。
办法强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安全环保监管,特别是针对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问题,增加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并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针对当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环保意识普遍较低,基本上没有建立固体废物存储台账的问题,办法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高延莉说,目前,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率仅为75%左右,很多能够再使用、再生利用以及再次加工利用的资源都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例如废玻璃、安全气囊引爆后的物品、橡胶、氟利昂等都被作为不可再利用的垃圾进行了处理。
她说,可进行对标衡量的是,欧盟的报废汽车回收相关规定明确,由生产者承担回收处理责任,其回收率、再使用率在2015年分别达到95%与85%。“相比之下,我国还有较大差距。”
相比2001年的办法,新办法删去了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
据了解,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报废机动车使用年限过长,绝大多数零部件可利用价值都不高,因此过去的办法把报废机动车的残值按照废金属价格计算,这样就使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受钢铁价格影响。尽管在当时符合实际情况,但现在却越来越不合时宜。
“新办法规定报废机动车的残值不再与废金属价格挂钩,而是以市场为导向,突出了市场配置的主导作用,将大幅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并调动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的积极性。”高延莉说。
根据办法,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速机动车更新,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拆解的回用件,特别是“五大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有条件地进入市场销售。同时,除“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在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后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高延莉说,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一直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量低、收不到车的状况,从而带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事业发展,并拉动我国汽车消费。
办法对报废机动车交售行为也作了规定: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报废机动车整车非法交易行为不仅会严重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是法律所决不允许的违法行为。”高延莉说。
据介绍,办法出台之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改造,发展较好的企业也是“手工+半自动化”,呈现出效率低下、浪费资源、附加值低、环境污染等特点。
“办法施行后,对整个行业而言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将有利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新格局。”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