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质印刷厂原厂长罗长友和副厂长黄飞,在与一家公司合作改造印刷厂的办公楼过程中,向该公司老总张某索要300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1年,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10年。
在法庭上,厂长罗长友、副厂长黄飞认罪。黄飞供述,当时他和厂长及总会计师樊某三人和张某在亚运村附近的茶馆喝茶时,商定双方合作中,张某占55%,但要给三人300万。从2003年至2010年,张某分六七次把300万元给齐。
由于罗长友是厂长,所以他最先收齐100万元,樊某患病需要钱治疗,樊某随后收齐100万,他自己最后收齐100万元。
1993年至2005年7月,罗长友任地质印刷厂厂长;于2005年7月至2005年11月,任地质印刷厂厂长,代理地质印刷厂党委书记职务,主持厂党委工作;于2005年11月至2014年,任地质印刷厂厂长、党委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1月间,罗长友、黄飞与樊某(总会计师,案发前已去世)三人,利用分别担任北京地质印刷厂厂长、副厂长、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地质印刷厂与北京一公司合作建设北京地质印刷厂综合楼的过程中,为该公司在综合楼经营管理权比例上谋取利益,向该公司索要300万元。
2000年,地质印刷厂因为效益不好,决定把原来的旧平房拆掉,由地质印刷厂出地,找合作方一起合作建综合楼。当时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地质印刷厂和张某的公司合作建房,樊某和黄飞主要负责与张某协商权益比例。罗长友在听取了他们汇报后,再向地质出版社汇报。
综合楼于2003年3月正式动工,2004年完工。2002年,在确定张某公司每年支付420万元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樊某和黄飞到他的办公室,称要找张某要一些钱,他同意了,让他们去谈。过了两天,他们说张某同意每人给100万元。
他们三人和张某在亚运村附近的茶馆喝茶时,最终商定地质印刷厂占45%的权益,张某占55%。2003年,樊某将张某给的第一笔钱送到他的办公室。之后三四年,他陆续收到了张某给的100万元。最多的一次是40万元,剩余的都是每次20万元。黄飞和樊某也分别收到了100万元。
2002年下半年,罗长友、樊某和他在办公室聊天时,樊某提出让张某给三人一些钱。最后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45%的权益比例,但是要求张某给三人每人100万元。罗长友让他去和张某谈这件事。此后,他到张某在北京大学的一个工地送设计图时,对张某说:“罗长友向你要300万元”。张某当即同意。
2003年10月或11月,张某让他过去拿东西,他知道是去拿钱,就和樊某到张某的办公室。张某说他资金有困难,不能给100万元,只给了80万元。他和樊某给罗长友送去40万元,两人平分了剩下的40万元。
从2003年至2010年,张某分六七次把300万元给齐。由于罗长友是厂长,所以他最先收齐100万元,樊某患病需要钱治疗,樊某随后收齐100万,他自己最后收齐100万元。
在法庭上,黄飞的辩护人提出,黄飞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罗长友、黄飞和樊某在商议决定以地质印刷厂在综合楼经营管理权比例问题上作出让步为条件,向张某索取贿赂后,黄飞向张某提出索贿的具体要求,并与罗长友、樊某一起商议经营管理权比例、钱款支付方式等,后与樊某一起多次从张某处收取贿款,三人平分。黄飞行为不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从犯。
经查,2014年10月24日,侦查机关在掌握罗长友伙同黄飞共同收受贿赂的事实后,在地质出版社的配合下,通知黄飞到地质出版社。黄飞到达地质出版社后,被侦查人员带至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在此之前,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伙同罗长友收受巨额钱款的全部犯罪事实。黄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黄飞、罗长友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两人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罗长友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黄飞向他人索取贿赂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黄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予从轻处罚。
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扣押在案的二百万元予以没收;并责令黄飞、罗长友退赔一百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