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 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 注 发 (2021)24号) 《 鄂 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鄂 尔多斯市打造全国一流 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 (2022)167号)

  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一个。“一照多址”指增加经营场所, 并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只做经营场所 备案登记。 “一照多 址 ”限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 定必须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不 含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因民法上定位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 不适用 “一照多 址 ”。

  依申请人自愿申请原则,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一照多址 ”可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所或备案新增经营场所。经营 范围涉及 许可项目的,只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所。

  申请一照多址变更或备案的,应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 照“住所”一栏的最后标注“一照多址”,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 同时发给备案通知书。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依法审核企业登记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作出 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法定告知。

  (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减少、 取消经营场所,可按照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并 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住所与经营场所在不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或增 设的经营场所 从事 的经营项目超出原经营范围 、依法 需 办理行政 许可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三)增设的经营场所需要使用独立名称或在有关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时依法 需 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不适用 “一照多址 ”, 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