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中期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年 8月 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组合复制策略、替代性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融资融券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 ETF产品,在股票基金中属于高风险 等级产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 ETF产品。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日本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注:①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相关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③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华夏野村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9年 6月 12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 4月 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青岛、武汉及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 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 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中日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 MOM基金管理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 REITs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 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华夏基金是境内 ETF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在 ETF基金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覆盖大盘蓝筹、宽基指数、中小创指数、主题指数、行业指数、SmartBeta策略、海外市场指数、信用债指数、商品指数等较为完整的产品线。

  华夏基金以深入的投资研究为基础,尽力捕捉市场机会,为投资人谋求良好的回报。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业绩评价报告》,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华夏基金旗下多只产品近 1年同类排名领先(基金排名不作为产品未来表现的保证),其中:

  主动权益产品:在北交所主题偏股型基金(A类)中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式排名第1/10;在对冲策略绝对收益目标基金(A类)华夏安泰对冲策略3个月定开混合排名第1/22;在 QDII混合基金(A类)中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排名第 2/48;在汽车主题行业偏股型基金(A类)中华夏新能源车龙头混合发起式(A类)排名第 3/17;在消费行业偏股型基金(A类)中华夏网购精选混合(A类)排名第 3/78、华夏消费臻选混合发起式(A类)排名第 7/78。

  固收与固收+产品:在 QDII债券型基金(A类)中华夏收益债券(QDII)(A类)排名第 1/24、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QDII)(A类)排名第 2/24;在信用债指数债券型基金(A类)中华夏亚债中国指数(A类)排名第 2/18;在定开纯债债券型基金(A类)中华夏鼎华一年定开债券排名第 5/616、华夏鼎成一年在长期纯债债券型基金(A类)中华夏鼎航债券(A类)排名第 7/793、华夏鼎茂债券(A类)排名第 19/793、华夏鼎英债券(A类)排名第 25/793、华夏鼎隆债券(A类)排名第 26/793、华夏鼎信债券(A类)排名第52/793;在普通债券型基金(二级)(A类)中华夏稳享增利 6个月债券(A类)排名第 13/416、华夏鼎源债券(A类)排名第 27/416、华夏希望债券(A类)排名第 29/416。

  在《中国证券报》第二十届中国基金业金牛奖评选中,华夏基金荣获“金牛奖 20周年特别贡献公司”,连续 8年荣获“被动投资金牛基金公司”,产品层面华夏创新前沿股票荣获“五年期开放式股票型持续优胜金牛基金”,华夏中证 5G通信主题 ETF荣获“开放式指数型金牛基金”。在证券时报主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基金业明星基金奖评选活动上,华夏基金将两大奖项收入囊中:公司层面,华夏基金荣获“三年期海外投资明星基金公司”;产品层面,华夏沪深300ETF荣获“三年持续回报指数型明星基金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二十届“金基金”奖评选活动上,华夏基金将三大金基金奖项收入囊中:公司层面,华夏基金荣获“金基金·被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奖”;产品层面,华夏创新前沿股票荣获“金基金·股票型基金五年期奖”,华夏行业景气混合荣获“金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五年期奖”。

  在客户服务方面,2024年上半年,华夏基金继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努力提高客户使用的便利性和服务体验:(1)华夏基金直销渠道继续优化页面显示,升级搜索及查询等功能,给客户更方便直观的使用体验;(2)华夏基金管家客户端上线亲子账户,通过亲子账户客户可以为子女创建专属理财账户,管理和储备孩子的零花钱、教育资金,从客户投资需求出发,进一步提升操作体验;(3)与常熟农商银行等代销机构合作,拓展更加丰富的客户理财渠道;(4)开展 “送你长期主义的花朵”、“领定制户口本”、“打工人又爱又怕的一天要来了”、“希望高考也这么简单”等活动,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者教育和关怀服务。

  硕士。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产品 经理、数量投资部 研究员,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 数投资部基金经 理助理,嘉实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2016 年 11月加入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华夏中证 四川国企改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 12月 8日至 2022 年 1月 13日期 间)、华夏中证四 川国企改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 12 月 8日至 2022年 1月 13日期间)、 华夏中证浙江国 资创新发展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 12 月 8日至 2022年 1月 13日期间)、 华夏中证浙江国 资创新发展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12月 8 日至 2022年 1月 13日期间)、上证 主要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 年 2月 12日至 2022年 8月 22日 期间)、华夏中证 大数据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 2 月 9日至 2022年 8月 22日期间)、 华夏中证新能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 年3月9日至2022 年 8月 22日期 间)、华夏中证新 材料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 8月 4 日至 2023年 3月 27日期间)、华夏 中证石化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 12月 2日至 2023 年 3月 27日期 间)、华夏国证消 费电子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 8 月 12日至 2023年 6月 29日期间)、 华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 年 12月 17日至 2023年 6月 29日 期间)、华夏中证 细分有色金属产 业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6月 9 日至 2023年 12月 28日期间)、华夏 中证细分有色金 属产业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 10 月 18日至 2023年 12月 28日期间) 等。

  注:①上述“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首任基金经理的,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一贯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和组合,制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制度和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 5%的交易共有 119次,均为指数量化投资组合因投资策略需要发生的反向交易。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日经 225指数,日经 225指数又称日经平均股价指数,是由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发布,是日本各股价指数中历史最悠久,且为日本股票市场最有代表性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于 1950年 9月 7日推出,基日为 1949年 5月 16日。该指数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出 225家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成交量最活跃、市场流通性最高),采用价格平均法计算。日经 225指数以日元计价,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日经 225指数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野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管理的并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以及其他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2024年上半年,外部环境变得更为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增长动力不足,虽然通胀有所回落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粘性,同时各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和货币政策也呈现一定的分化。日本国内方面,3月日本央行宣布结束了长达八年的负利率政策,加息 10个基点,将短期利率目标上调至 0%-0.1%区间,并取消了收益率曲线控制(YCC)政策,长期的超宽松货币政策开始走向正常化;但经济的不尽如人意、通胀的持续上行以及日元的持续走弱,又使得日本央行货币政策前景变得复杂,上半年内未能再次加息。

  市场方面,1季度受人工智能相关板块大涨的推动,日本股市总体呈现“普涨”局面;2季度受到对日本国内企业盈利担忧以及金融政策较为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日本股票市场整体缺乏方向感。

  汇率方面,虽然偶尔在外力的所用下出现了间歇性反弹甚至跳涨,年初以来日元汇率总体持续走弱,使其成为表现最差的 G10货币。

  基金投资运作方面,报告期内,本基金在做好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认真应对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等工作。

  为促进本基金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部分证券公司被确认为本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目前,本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3661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 7.15%,同期经估值汇率调整的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 6.41%。本基金本报告期跟踪偏离度为+0.74%,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偏离的主要原因为成份股分红、日常运作费用、指数结构调整、申购赎回等产生的差异。

  2024年下半年,随着越来越多经济体进入降息通道,全球经济正式从对抗通胀模式切换至通胀与增长相对平衡的新均衡状态。日本国内方面,上半年“春斗”带来的工资上涨有望在下半年支持私人消费好转;通胀水平、日元走势及日本经济,这三大因素仍旧是影响日本央行的货币政策前景的重要因素。

  市场方面,随着日本经济延续修复,市场将对日本央行的政策调整形成较为充分的预期,而且股市延续上涨趋势。汇率方面,如果日本央行继续加息,则有望对日元汇率形成支撑。

  本基金将会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做好相关投资工作。

  珍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分投资和每一份信任,本基金将继续奉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信任奉献回报”的经营理念,规范运作,审慎投资,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制定了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估值委员会,使用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设有完善的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本基金托管人审阅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原则及技术,并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会计师事务所在估值调整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 0.25%以上时对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发表专业意见。

  4.7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托管人对本中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计主体:华夏野村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报告截止日:2024年 6月 30日

  (二)、本期基金 份额交易产生的 净资产变动数(净 资产减少以“-” 号填列)

  (三)、本期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利润产生的净 资产变动(净资产 减少以“-”号填列)

  (二)、本期基 金份额交易产 生的净资产变 动数(净资产减 少以“-”号填 列)

  (三)、本期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利润产生的净 资产变动(净资产 减少以“-”号填列)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张佑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威,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威 6.4 报表附注

  华夏野村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21号《关于准予华夏野村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夏野村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9年 5月 28日至 2019年 6月 5日共募集 430,479,000.00元(不含认购资金利息),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0739337_A4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野村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 2019年 6月 1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30,487,188.0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8,188.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以及其他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模板第 3号

  》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 6.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以及本报告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资产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致。

  根据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7)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对基金在境内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金在境内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 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 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9)基金在境内卖出股票按 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自 2023年 8月 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10)基金在境外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取得的源自境外证券市场的收益,其涉及的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

  (11)本基金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 7%、3%、2%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