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991,187,839.22元。经董事会决议,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716,787,742.0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21,689,023.87元(含税),占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9.35%。

  2.公司在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可能导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的总额因四舍五入与上述总额略有出入。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属于公司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安排的议案》制定的具体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于2个月内完成现金红利派发。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安排的议案》,同意实施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总金额占公司当期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50%。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024年半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遵守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和融资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3号)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不超过1,090,021,619股新股。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6日(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公司A股股本总数3,633,405,396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可配售股份总额为1,090,021,619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采取网上定价方式发行,配股价格为7.33元/股。本次公司实际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83,382,34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41,192,596.18元,扣除承销费87,353,118.56元(含税)、保荐费1,399,995.00元(含税)后的余额为人民币7,852,439,482.62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分别存入公司开立的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KMAA3065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监督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存放和使用。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年8月23日,公司、东吴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管理符合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配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对部分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用途进行变更,将原2亿元“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多元化布局”的用途变更为“发展资本中介业务”。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时未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出任何承诺。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配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相应地,本公司净资产和净资本均获得增加。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所投入的资金均包含公司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从而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2024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用途进行变更,将原2亿元“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多元化布局”的用途变更为“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4年09月11日(星期三)至09月19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09月20日下午13:00-14:00举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09月20日下午13:00-14: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09月11日(星期三)至09月19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拟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红利。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716,787,742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21,689,023.87元(含税),占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9.35%。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在大理以现场、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9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其中,监事魏兰娟女士以视频方式参加,其余监事为现场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石山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其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未曾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遵守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在大理以现场、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9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景峰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发展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会议同意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股东利益和未来发展,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716,787,742.0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21,689,023.87元(含税),占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9.35%。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会议还审阅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中期调整方案》,全体董事对此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