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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函咨询:我司前几年做二手胶印机进口代理,后来因为其他原因注销了工商登记。今年海关办理二手胶印机低报价格走私系例案牵连到我司,老板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我以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想问一下,公司已经工商注销了,到时公司还会不会被起诉?

  复函要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由所引规定可知:第一款明确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为存在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第二款则没有要求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你司的情形,因为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承受你司权利义务的单位,所以无法追究你司的刑事责任、即你司不再被起诉,但仍然应依法定性为单位犯罪,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吴国雄 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及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