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寿县寿春镇某烟酒店销售假冒该公司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待售的标示“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16白酒33箱,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违法经营额为66088元。

  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假冒白酒33箱、罚款100000元。

  2022年12月7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淘 宝网店购买的国内知名某品牌手机并非正品。执法人员联系该手机品牌技术有限公司初步鉴定后,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手机并非原装正品新机。

  经查,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8日花费5599.8元购买了该品牌的Mate40 pro手机,收货后发现该手机的SN号为“PQY0220A30015112”,IMEI号有两个分别为“”、“”。通过该手机官网查询发现,该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的有效期截至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且手机盒子包装非该品牌官方正品包装。但当事人淘 宝网店店铺销售页面显示该手机为“官方正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诉手机为翻新的二手手机,该店铺销售的手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1年6月16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接“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生产的双猫牙丝苗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双猫,商标注册证:第4911376号),经现场检查发现双猫牙丝苗米的包装袋217条,予以扣押。

  经查,2021年6月9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淮南市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第4911376号“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10月13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使用的“双猫牙”商标侵犯“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当事人未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1年11月中旬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判决,据此认为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当事人使用的“双猫牙”商标生产销售的丝苗米总货值金额154115元。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2月10日,该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第4911376号“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猫牙”包装袋217条(规格25kg/袋),罚款155000元整。

  2022年3月2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八公山区某商店检查,查获涉嫌侵权口子窖白酒79箱零4瓶,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商品并立案调查。2022年5月10日经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白酒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为52020元,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嫌侵权的“口子窖六年型”白酒50箱、“口子窖五年型”白酒29箱零4瓶,罚款78030元。

  2022年8月2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奥运五环标志”相关文字和图案的“冰墩墩饰品”、“雪容融饰品”、“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冬奥会吉祥物手办”。

  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法经营额963元。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冰墩墩饰品”83个、“雪容融饰品”50个、“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14个、“冬奥会吉祥物手办”50个;罚款5000元。

  6、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珠宝首饰店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第A000020号、第A000021号、第A000022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2022年2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柜内摆放外形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似的黄金饰品,且部分款印有“BEIJING 2022”和“奥运五环标志”的相关文字及图案的黄金饰品3件。

  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销售侵权黄金饰品3件,罚款10000元整。

  2022年5月3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仓库内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印花纹无纺布(原材料),8.5kg/卷,共计11卷;5kg/卷,共计7卷;以及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成品口罩30个/包,共计33包。经查,该批口罩于2022年8月1日开始生产,网络销售至贵州、江苏、山东等地,共计销售16680个,根据订单显示违法经营额5119.7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印花纹无纺布(原材料),8.5kg/卷共计11卷、5kg/卷共计7卷、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成品口罩30个/包,共计33包,罚款10000元。

  2022年8月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茶行检查,发现其货架有“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2个、“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1个。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无任何授权材料。当事人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礼盒货值金额9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2个、“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1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4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在店内销售的“曾一铃”素田螺肉调味面制品90包,包装上标注(本包装 专利号:41),生产日期:2022/8/17,生产商:扶沟县玲玲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核查,当事人销售了自2014年专利权终止以来 “曾一铃”素田螺肉调味面制品经营额110元。

  经查明:扶沟县玲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曾一铃”素田螺肉调味面制品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起未按规定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缴纳年费,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罚款220元。

  10、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淮南市某粮油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1月17日请求人江陵县沙岗镇巷子深米厂就“米袋子(巷子深2)”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3.1)与被请求人淮南市某粮油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口头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淮南市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