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如不再任公司董事,则同时不再任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领导和推进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风险与合规管理架构、制度和运作机制,指导、监督和评价风险与合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研究和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战略、中长期规划,明确风险与合规管理目标;

  (二)组织和指导建立、优化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的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风险与合规管理体系;

  (五)指导、监督、评价公司的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检查公司风险管控、合规遵从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设法律与合规部,为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法律与合规部向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承担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机构、顾问提供风险与合规管理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八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召开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前,由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所议事项,由召集人(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与会委员可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意见,交予召集人并在1名委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主持人(或责成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