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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包装有限公司将废气处理设施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直接露天贮存在废气处理设施旁地面,涉嫌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经查明,该公司从事纸塑包装制品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丝网印刷机、压痕机、切不干胶机等,生产过程中有废油墨桶、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产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废气处理设施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20.7千克)直接露天贮存在废气处理设施旁地面上,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平面图,现场拍摄了照片等影像资料,并约谈了该公司法人,进一步查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废活性炭(20.7千克)直接露天贮存在废气处理设施旁地面上等违法事实。

  7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8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涉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