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及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为13家下属子公司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9.80亿元人民币。除了以往申请的担保根据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外,剩余担保申请有效期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具体担保有效期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在授权期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近日,公司分别就全资子公司合众创亚(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合众创亚渤海(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合众创联(广州)包装有限公司、合众创亚包装(南京)有限公司和合众创亚(武汉)包装有限公司的授信业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4,900万元人民币。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发生余额为人民币16,1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96%,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89%。

  公司除以上对子公司就银行授信一事进行担保外,无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1.662元/张卖出持有的“合兴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合兴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1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且“合兴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合兴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合兴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合兴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92元/股的70%,即2.744元/股;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15日,连续二十七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81元/股(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自2024年6月6日起,转股价格由3.92元/股调整为3.81元/股)的70%,即2.667元/股。

  综上,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15日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合兴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合兴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即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的票面利率);t=337天(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7月18日,算头不算尾)。

  (1)对于持有“合兴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330元/张;

  (2)对于持有“合兴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662元/张;

  (3)对于持有“合兴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1.662元/张,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合兴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合兴转债”,“合兴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4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合兴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7月29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7月30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7月31日。

  “合兴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合兴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合兴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合兴转债”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