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8UMX0B97

  2023年4月4日10时8分,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福州宏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亮证检查,发现其正处于日常经营状态,证照齐全,现场发现该公司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启航》(2022年12月),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4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陈凡进一步调查取证,其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依法验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事实予以承认。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3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启航》(2022年12月博思软件集团内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00本,未依法验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在12月25日生产印刷好后交付并收货款320元。共计违法所得320元。

  4、福州宏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启航》(2022年12月博思软件集团内刊)的行为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的出版物的印刷经营活动行为,《启航》(2022年12月博思软件集团内刊)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出版物,因此本案适用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法验证准印证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福州市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O1XW-CF-0117“一般,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榕)文综罚告字〔2023〕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1万元(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