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对福州格兰特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号(原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2#楼31层35-1商务金融(含办公)

  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美品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出口模式向海关申报出区美容仪等一批到马来西亚,提运单号:87。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1.标有“EMPORIO ARMANI及图形”标识的手表32块;2.标有“BURBERRY”标识的手表15块;3.标有“FOSSIL”标识的手表8块;4.标有“TAG HEUER图形”标识的手表52块;5.标有“CITIZEN”标识的手表73块;6.标有“ROLEX及图形”标识的手表36块;7.标有“OMEGA及图形”标识的手表7块;8.标有“TUDOR及图形”标识的手表28块;9.标有“PATEK PHILIPPE”标识的手表197块;10.标有“ALFAJR”标识的手表257块;11.标有“Apple logo(图形)”标识的蓝牙耳机4876。经权利人GIORGIO ARMANI S.P.A.、博柏利有限公司、富思集团有限公司、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西铁城时计株式会社、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欧米茄有限公司、帝舵钟表有限公司、日内瓦百达翡丽股份公司、骏日亚洲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美国)确权,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EMPORIO ARMANI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0-91000)、 “BURBERRY”标识(备案号:T2014-37724)、“FOSSIL”标识(备案号:T2013-28717)、“TAG HEUER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7-55920)、“CITIZEN”标识(备案号:T2020-91061)、“ROLEX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2-24146)、“OMEGA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8-73351)、“TUDOR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6-46925)、“PATEK PHILIPPE”标识(备案号:T2014-33233)、 “ALFAJR”标识(备案号:T2020-91902)、“Apple logo(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0-92860)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物案值人民币254192元。

  以上有出口货物提运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查问笔录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812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