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总股本1,427,51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1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共计14,290,088.62元(含税)。

  2.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 股现金分红金额=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14,290,088.62元÷1,427,518,462股×10 股=0.100104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100104元;

  3.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分红金额=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0.0100104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427,51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1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0.09009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2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5日。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2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1、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如下:

  以总股本1,429,008,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派发现金共计14,290,088.62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金额14,290,088.62元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已于2024年6月3日完成了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总额由1,429,008,862股减至1,427,518,462股。

  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如下:以总股本1,427,51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1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派发现金共计14,290,088.62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