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直单位印刷采购项目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率,经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省直单位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该结果本厅予以采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单位无印刷条件,需要到印刷企业印刷的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长沙市区以外的省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既可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也可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因技术原因定点印刷企业不能承印的印刷项目,需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印刷的,应报我厅审核。

  1、出版物类印刷企业。承接所有印刷项目(信封除外),包括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各种内部书报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证件、包装制品、其他等。

  2、包装装潢类印刷企业。承接除出版物、信封以外的所有印刷项目,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文件、资料、图表、名片等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其他等。

  1、印刷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采购单位应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在印刷定点企业内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印刷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由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程序及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购过程应有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3、采购信息的发布。10万元以上(不含)的印刷项目,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通知所有符合要求的定点印刷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通知名单及参与谈判名单应归档备查。成交结果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公告。

  4、各定点印刷企业应申请成为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会员(联系电话),取得CA数字证书,以便签订电子合同。

  5、各单位应按照定点印刷企业的承印范围选择承印企业(承印范围详见附件1)。并与定点企业签订《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电子合同)(附件2)。

  6、定点印刷企业应在业务范围内,按照《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承诺书》(附件3)及相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定点印刷服务。

  7、省直单位内部设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印刷厂或文印中心的,应到我厅备案(附件4)。内部定点印刷厂或文印中心与单位应签订《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电子合同),否则不予进行合同备案。

  各单位应加强对印刷成品验收管理。验收由使用单位、纪检监察、财务部门人员严格对照合同条款进行,对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印刷定点企业,各单位应及时向我厅反映。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封存(加盖公章)一份交承印企业带回保存,以便于今后的质量抽检。各单位应按照双方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欠。

  为了确保定点印刷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定点企业必须保存一份经采购单位封存的印刷成品,以便于今后组织的随机抽查。

  1、我厅将委托质检机构对定点印刷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要根据定点印刷企业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3、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企业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为维护定点印刷企业厂商的权益,对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款项的采购单位,我厅将予通报,违约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定点印刷企业管理。采购单位应协同我厅加强对定点印刷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对不能履行投标服务承诺,以及既不参加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活动,又没有与省直单位签订任何合同的定点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禁止参加下一轮省直定点印刷的投标。

  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印刷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6、定点印刷的有关情况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主页中“协议供货”栏目查询()。如定点印刷企业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1、我公司保证向送印方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主动与送印方配合,并在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印刷期限内完成印刷工作。

  2、保证设有专线服务电话,不论业务量大小,随时响应送印方的各项要求,并按送印方要求免费提供上门服务。

  4、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出现,我方同意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并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罚:

  5、保证对送印方的印刷业务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并在每季度结束前十日,向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统计数据。